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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虚假投标的处罚,确认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检验检测报告和国家植保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备案的检验检测报告不一致,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质疑事项成立。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如下:
根据采购人报告,被处罚人2020年11月参与了政府采购活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被处罚人为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于2020年11月24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12月3日,采购人收到质疑供应商的质疑函,质疑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的实质性参数需求,存在虚假响应技术参数嫌疑。
12月8日,代理机构对质疑内容进行了答复,12月28日,采购人收到质疑供应商对成交供应商的补充质疑函。
2021年1月4日,经原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复议,确认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检验检测报告和国家植保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备案的检验检测报告不一致,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质疑事项成立。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虚假投标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合计壹仟陆佰伍拾元整)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公布日期:2022-02-24 16:49
处罚日期:2021-03-11
公布截止日期:2022-03-10
执法单位:xxxx财政局
(以上案例来自于政府公示信息,本文涉及的企业名称等已做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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