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341
1天前
479
3天前
757
5天前
72213
6天前
527
7天前
714
8天前
1132
9天前
1580
17天前
1153
19天前
2841
20天前
2198
21天前
2271
21天前
3043
22天前
1850
23天前
2090
24天前
1896
25天前
承包者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取得的有关资料、实物样本等的汇交,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承包者勘探、开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承包者应当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下列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事项:
(一)勘探、开发活动情况;
(二)环境监测情况;
(三)年度投资情况;
(四)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检查承包者用于勘探、开发活动的船舶、设施、设备以及航海日志、记录、数据等。
第二十二条 承包者应当对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撤销许可并撤回相关文件:
(一)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许可的;
(二)不履行勘探、开发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三)未经同意,转让勘探、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或者对勘探、开发合同作出重大变更的。
承包者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将勘探、开发合同副本报备案的;
(二)转让、变更或者终止勘探、开发合同,未按规定报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汇交有关资料副本、实物样本或者目录的;
(四)未按规定报告履行勘探、开发合同事项的;
(五)不协助、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作业区域内文物、铺设物等损害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勘探,是指在深海海底区域探寻资源,分析资源,使用和测试资源采集系统和设备、加工设施及运输系统,以及对开发时应当考虑的环境、技术、经济、商业和其他有关因素的研究。
(二)开发,是指在深海海底区域为商业目的收回并选取资源,包括建造和操作为生产和销售资源服务的采集、加工和运输系统。
(三)资源调查,是指在深海海底区域搜寻资源,包括估计资源成分、多少和分布情况及经济价值。
最新信息
810222
584798
331304
255980
224202
216854
207583
204221
204004
185812
171804
162967
160773
106676
106113
103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