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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创新引领
第九条 鼓励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通过组建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联合体、创新联盟、开放型汽车生态实验室等方式,联合开展新能源汽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等建设国家级和省级汽车领域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招引全球汽车领域头部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设立高水平创新平台。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等部门应当系统部署新能源汽车领域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
支持市场主体承担或者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项目。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性遴选、安排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跨学科交叉领域的研究,在动力电池系统、新型底盘架构、智能驾驶体系、车规级芯片等领域开展新能源汽车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鼓励新技术路线发展,支持开展氢内燃机、甲醇制氢、甲酸制氢、固态电池、碳化硅半导体、滑板底盘等新技术研发应用。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新能源汽车先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支持新能源汽车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开展产业化应用,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离岸创新成果转化。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新能源汽车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交易代理、价值评估、人才培训、创业孵化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新能源汽车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新能源汽车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新能源汽车领域知识产权的协同保护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制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新能源汽车领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激励机制。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开放新能源汽车领域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改革,赋予新能源汽车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建立以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项目评价制度,允许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多个牵头单位同时获得前期立项,在项目周期时间内定期开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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