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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创新引领
第三章 产业链提升
第四章 场景拓展
第五章 开放合作
第六章 支撑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下协同联动,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是指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园区以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等,以新能源汽车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等产业环节为核心,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科研、金融、物流服务机构等集聚形成的一种产业协同生态。
第四条 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引领、错位发展、优势互补、产业协同、开放发展;坚持强化企业主体地位,以强促大,发挥政府在战略规划引导、标准规范制定、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秩序维护、绿色消费引导等方面作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营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数据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联盟、基金管理机构及新能源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长三角地区共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联盟,推动充换电等基础设施协调应用,鼓励政府、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多层次全方位对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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