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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决定对共有车位车辆停放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将共有车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取得的场地使用费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的车位(库)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除本条规定收费项目外,不得向物业服务区域内停放的车辆收取其他费用。
第六十五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结合改造整治,依法建设经营性用房、车位(库),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可以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相关政策;
(二)建立全省物业管理行业监管和信用信息平台;
(三)负责全省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四)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五)制定物业行业服务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制定本辖区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三)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
(四)负责物业服务区域核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指导和监督前期物业承接查验;
(五)负责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专项维修资金监管;
(六)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行为和日常监管检查;
(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建立物业管理投诉登记制度,公布投诉电话;
(九)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项目档案。
第六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惩戒机制,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标准,定期组织考核,并在物业管理行业监管和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和考核结果。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对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依法进行监督。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
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物业服务评估机构从事物业服务评估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业主、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标准和质量、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消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秩序、治安、消防安全、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物业服务收费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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