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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全文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是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来源: | 来源: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 :2024-02-06 | 741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但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的任期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人数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数依次递补。

按照前款规定递补后,业主委员会人数未达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任期内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予以协助。业主委员会人数已达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但少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明细表、汇总表;

(三)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姓名、职务、房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上述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回执,同时将备案的回执和资料抄送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印章,并自刻制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印章之日起十日内,将印章样式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刻制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届别和任期终止日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需要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应当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更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组织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提议的委员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为五年。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时,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参加,并接受居民委员会的指导。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出租面积达到一定比例的,应当邀请租户代表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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