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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包括设市城市和县城以及县以下建制镇)现状建设用地范围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的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县以下建制镇镇区的雨水、污水分流,应当根据镇区的人口规模、排污实际和国家相关规定,逐步推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管网以及污水收集、输送、处理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市政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设施的建设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城镇污水管网以及污水收集、输送、处理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条 城镇市政排水管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建设单位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小区排水管网、建设用地红线至市政排水管网预留接驳井的接入管网,由建设单位建设。排水管网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并纳入详细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雨水、污水分流要求。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范围内的市政排水管网工程以及需要与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依法编制并报送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要求,明确接入市政排水管网接驳井的坐标、标高、水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周边市政排水管网是否具备接纳条件提出意见。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查明建设工程范围内现有地下排水设施的信息资料。排水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周边地下排水设施的信息资料,包括管网走向、管径、坡度、标高和接驳井坐标、标高等。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要求。房屋建筑室外排水管网工程应当纳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范围,与主体工程一同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明确小区排水管网接入市政排水管网接驳井的坐标、标高等参数。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排水管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审查雨水、污水分流以及接入市政排水管网情况等内容;对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以及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予通过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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