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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通过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的方式产生。被推荐或者自荐人数较多的,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协商不能确定的,根据获得推荐的人数多少确定,人数多者优先,人数相同的,以面积多者优先。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筹备组应当完成下列筹备工作:
(一)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二)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三)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议题;
(四)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五)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人数比较多的,筹备组应当以幢(楼)、楼栋单元等一定户数为单位,组织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单元长)或者招募志愿者,协助筹备组工作。
筹备组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经筹备组成员过半数表决同意。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予以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研究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特殊情况的,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未完成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任务的,筹备组自行解散。自筹备组解散之日起九十日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建筹备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再次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负责,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报告,接受业主大会及业主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督促业主支付物业费;
(五)拟订需要提交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方案;
(六)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资金的归集、补交和续交;
(七)每半年至少公开征集一次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配合和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九)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业主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以及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应当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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