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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共收入的使用情况以及未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名单;
(十一)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提出查询共同事务和共决事项的原始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供。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也可约定选举候补成员。候补成员有权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未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但达到本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最低人数要求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明确未达到约定人数不予成立的除外。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财务、法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志愿者等提供专业服务和志愿服务,需要支付薪酬或者补助的,薪酬或者补助标准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产生。自荐或者联名推荐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较多时,应当由其自主商定;商定不能产生的,根据获得推荐的人数多少确定,人数多者优先,人数相同的,以面积多者优先。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候选人基本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明细表、汇总表;
(四)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的姓名、职务、房屋坐落、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将相关备案信息录入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持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并设立银行账户。业主委员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应当刻制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届别和任期终止日期。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需要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附具业主大会决议和参与表决业主的名单信息方为有效;需要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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