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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18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并将物业服务业纳入本级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业发展。
第五条 市、区(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房屋、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园林和林业、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物业管理党建机制,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八条 建立完善和解、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构成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第九条 支持市、区(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实行自律管理,调解行业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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