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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里家政”应当及时汇集并发布家政服务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服务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依法归集、存储、更新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和服务质量评价记录等信息,并依法为公众提供内容查询、文本下载等公共服务。
第七条 本省对家政服务机构及其指派或者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实行机构码和人员码管理制度。
“浙里家政”对按照规定录入信息的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通过公共数据平台统一的数据共享通道核查身份信息后,赋予家政服务机构码、家政服务人员码;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技能等级状况、从业经历等信息通过数据共享通道比对后,在家政服务人员码予以显示并动态更新。
第八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自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之日起十日内,将单位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录入“浙里家政”并动态更新,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对拟指派或者居间介绍但尚未取得家政服务人员码的人员,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户籍地址、健康证明、技能等级状况、从业经历等信息,录入“浙里家政”并动态更新,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指派的家政服务人员发放附有家政服务人员码的服务工号牌。
家政服务人员本人也可以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户籍地址、健康证明、技能等级状况、从业经历等信息直接录入“浙里家政”并动态更新,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 “浙里家政”应当建立对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评价包括选项打分、个性化评论和根据评价规则确定的综合评价等级等。
家政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家政服务机构码和家政服务人员码对其服务质量予以评价。评价应当基于已接受的家政服务,依据事实、客观公正;对评论带有猜测性、推断性、人格侮辱性、地域歧视性等用语的,“浙里家政”可以采取删除、屏蔽、限制评论等措施。
第十条 对家政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记录,“浙里家政”应当予以展示。
对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选项打分和综合评价等级,“浙里家政”应当予以展示;对其个性化评论,“浙里家政”不予展示,家政服务用户可以在选择确定家政服务人员前通过扫码方式查询;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向家政服务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人员的家政服务人员码。
第十一条 “浙里家政”的管理办法和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二条 省商务主管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发布家政服务标准,促进家政服务机构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提供高质量的家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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