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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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