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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习惯。
第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培训、会议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落实各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和用餐方式。
第八条 每年八月第一周为本市反餐饮浪费宣传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反餐饮浪费作为世界粮食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的重要内容。
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引导全社会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风尚,养成勤俭节约、理性消费的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餐饮浪费公益宣传,报道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学生、幼儿思想品德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其勤俭节约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将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和现代餐饮管理相结合,推进智慧食堂、智慧餐厅建设,提高节约用餐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食材采购、储存、加工的精细化管理,按需采购,合理加工;
(二)将节约餐饮、反对浪费纳入从业人员培训内容;
(三)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选择,引导消费者根据用餐人数理性点餐;
(四)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五)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六)引导消费者参与“光盘行动”,提示消费者餐后打包带走剩余饭菜,并提供打包服务;
(七)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科学设计菜单,合理安排宴席流程和餐台数量;
(八)提供自助餐服务的,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反餐饮浪费要求,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分次取餐;
(九)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餐品分量、规格、建议食用人数等信息内容;
(十)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打折、积分、优惠券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发展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模式,减少原材料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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