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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反餐饮浪费条例
(2023年10月31日白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防止餐饮浪费,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文明健康、勤俭节约、低碳环保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反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反餐饮浪费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餐饮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对餐饮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统筹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反餐饮浪费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倡导婚丧喜庆节约用餐。
第五条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在餐饮业推广普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服务规范、反餐饮浪费制度规范。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分餐服务、向社会公开其反餐饮浪费情况。督促餐饮行业协会落实反餐饮浪费行业标准、自律公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幼儿园反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督促加强校园食堂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合理膳食知识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普及健康膳食知识,倡导树立健康饮食风尚。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行业反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旅游行业经营者履行反餐饮浪费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民宿、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的教育培训,促进经营者履行节俭用餐、文明用餐的社会责任。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公共机构反餐饮浪费工作,建立健全机关食堂反餐饮浪费工作制度,将反餐饮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
发改、工信、农业农村、网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和志愿服务工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行业自律公约,开展反餐饮浪费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引导餐饮企业发展健康、科学、节约型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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