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331
1天前
461
3天前
747
5天前
72200
6天前
523
7天前
707
8天前
1121
9天前
1577
17天前
1151
19天前
2834
20天前
2195
21天前
2269
21天前
3039
22天前
1847
23天前
2087
24天前
1883
25天前
第二十七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城镇发展实际,统筹规划建设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工艺、排放标准应当与河流水质目标要求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卫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卫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与河流水质目标要求相适应,与乡村生态环境用水、农村改厕用水相衔接。
第二十九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流域内农业生产需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全生物降解农用地膜,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指导下,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畜禽养殖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不得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直接排入卫河。
第三十一条 卫河流域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的隔离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第三十二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存在水污染事故风险隐患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卫河。
第三十三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卫河流域内河流水质不达标的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鼓励采用先进的河道生态修复技术,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城镇和农村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时,应当配套建设尾水湿地,通过水生植物和微生物作用等净化水质、修复水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全覆盖。
鼓励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资源。
第四章 水灾害防治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省海河流域水利事务中心的沟通,与焦作市、鹤壁市、安阳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卫河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加强跨区域防洪减灾体系协同,推动卫河上下游防洪减灾联动,有效提升卫河流域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最新信息
809736
584604
331285
255963
224185
216840
207567
204212
203999
185810
171790
162962
160767
106671
106102
103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