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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焦作市、鹤壁市、安阳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建立卫河流域汛情险情通报机制,加强汛期监测预报预警、跨区域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实现上下游之间、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及时互相通报汛情险情信息。
第四十八条 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与焦作市、鹤壁市、安阳市、濮阳市防汛指挥机构在省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实现汛期水库、河道枢纽工程等防洪工程的联合调度。
防洪工程联合调度应当严格依照水的天然流势、防洪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
第四十九条 卫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加强排涝管网、泵站等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洪涝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城市防洪减灾体系,提升城市洪涝灾害防御和应对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直接排入卫河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涂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拒不履行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拒不履行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负有卫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灾害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卫河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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