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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2024年2月28日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四章 交流合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服务保障和交流合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工业园区,是指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工业为主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等各类园区。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要素保障,建立健全工业园区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建设发展促进工作的经费保障,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业园区建设。
工业园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园区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推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园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经济管理职能及其他相关职能,在工业园区内行使人民政府交由其行使的职权,制定公布权责清单,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评估、动态调整。
支持工业园区创新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适合高质量发展需要的工业园区管理模式,引导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法参与工业园区的投资建设、招商运营、企业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和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会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资源和环境条件、产业基础和特点,科学确定工业园区的战略目标、产业发展、空间布局、生态保护等内容,统筹规划生产、生活、生态等各类功能分区,促进产业发展、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推动产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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