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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B类、C类渔区,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A类渔区。因传统作业习惯需要,经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海洋大中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可核定在海洋A类渔区。
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但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跨越海区界限的除外。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
第二十六条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但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单独使用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在B类渔区捕捞作业的,应当申请核发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节 申请与核发
第二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船舶所有人。
徒手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作业人本人。
第二十八条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
(一)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
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非专业远洋渔船需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暂存的凭据。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其中,申请到B类渔区作业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应当依据有关管理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事由和计划;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租用渔船的,还应提供项目计划、租用协议。
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科研调查、教学实习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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