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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石人血泪山保护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白山市人大 | 时间 :2024-05-05 | 467 次浏览 | 分享到:

白山市石人血泪山保护条例

(2023年10月25日白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人血泪山遗址遗迹保护,激发广大群众爱国热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石人血泪山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石人血泪山,即石人血泪山死难矿工纪念地,是指位于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光环街北,日伪统治时期被日本侵略者、伪满政府和汉奸把头奴役、压迫、残害致死矿工、家属遗迹地,包括老君庙、父子坟、夫妻坟、万人坑、填人沟、尸骨重叠、白骨坡等多处遗址遗迹以及纪念碑、纪念馆、塑像等设施。

第三条 石人血泪山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石人血泪山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保护机制,依法协调解决有关重要事项。

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林业、公安、应急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石人血泪山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江源区文物主管部门对石人血泪山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江源区石人血泪山罹难矿工纪念馆是石人血泪山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石人血泪山日常管理工作。

大石人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石人血泪山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石人血泪山文物保护基金,专门用于石人血泪山文物保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石人血泪山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等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石人血泪山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石人血泪山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以纪念碑为中心,东南至石人—浑江公路,北至党校围墙,西至纪念碑400米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西至血泪山北坡坡底,西南至009乡道和浑花线交汇处,东、南至浑花线,北延浑花线至距离纪念馆300米处。

经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江源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石人血泪山保护标志和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石人血泪山保护标志和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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