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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成员负责召集,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成员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成员资格的;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成员、成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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