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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6月1日起施行)全文

《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2024年4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九章七十二条内容。
来源: | 来源:珠海人大 | 时间 :2024-06-03 | 1637 次浏览 | 分享到:

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

(2024年4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

第三章 农村住房建设

第四章 乡村人居环境治理

第五章 传统村落风貌保护

第六章 海岛乡村风貌管控

第七章 产业支撑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升乡村风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风貌提升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包括行政村和涉农社区,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条例所称乡村风貌提升,是指村庄自然风貌、田园风貌、房屋建筑和生产设施、村内巷道、历史遗迹、重要节点等全要素空间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以及乡村文化的发展和传承。

第三条 乡村风貌提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遵循因地制宜、规划引领、生态优先、节约资源、发展产业、传承文化、彰显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乡村风貌提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经费保障,并将乡村风貌提升实施情况作为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有关乡村风貌提升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条例,并负责统筹全市村镇规划管理,拟订村镇规划、乡村风貌设计规范、导则与指引,统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以及传统村落保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村镇建设工作,负责统筹农村建设工程或者设施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乡村产业发展,牵头推进村庄绿化美化。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风貌提升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乡村风貌提升工作,落实乡村风貌管理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四)组织乡村风貌动态巡查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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