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310
1天前
446
3天前
736
5天前
72196
6天前
519
7天前
702
8天前
1114
9天前
1565
17天前
1148
19天前
2829
20天前
2184
21天前
2265
21天前
3031
22天前
1844
23天前
2083
24天前
1881
25天前
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
(2024年4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
第三章 农村住房建设
第四章 乡村人居环境治理
第五章 传统村落风貌保护
第六章 海岛乡村风貌管控
第七章 产业支撑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升乡村风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风貌提升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包括行政村和涉农社区,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条例所称乡村风貌提升,是指村庄自然风貌、田园风貌、房屋建筑和生产设施、村内巷道、历史遗迹、重要节点等全要素空间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以及乡村文化的发展和传承。
第三条 乡村风貌提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遵循因地制宜、规划引领、生态优先、节约资源、发展产业、传承文化、彰显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乡村风貌提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经费保障,并将乡村风貌提升实施情况作为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有关乡村风貌提升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条例,并负责统筹全市村镇规划管理,拟订村镇规划、乡村风貌设计规范、导则与指引,统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以及传统村落保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村镇建设工作,负责统筹农村建设工程或者设施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乡村产业发展,牵头推进村庄绿化美化。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风貌提升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乡村风貌提升工作,落实乡村风貌管理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四)组织乡村风貌动态巡查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活动;
最新信息
808711
584346
331269
255955
224179
216829
207548
204205
203997
185808
171784
162955
160764
106667
106089
103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