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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建设标准化厂房、购买通用设备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中小微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健全研发管理体系、研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或者重大创新产品,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方向发展。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共享研发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与中小微企业合作共建产学研用平台,开放试验仪器设备,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能力,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加强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合作,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主导产业,加强重点产业链培育,促进企业集群式发展。鼓励大型企业在吸纳中小微企业参与基础上,建立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推动重点产业链大型企业与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建立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等协作关系,推进中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重点产业链。
支持大型企业与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链共性技术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培育产业链专精特新企业,构建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促进产业集群整体升级。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市场开拓等环节,应用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技术升级、装备更新和产品迭代,改进工艺流程,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促进数字化转型升级。
鼓励大型信息化服务商向中小微企业开放平台入口、数据信息、计算能力等资源,帮助中小微企业提高信息化应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微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提供知识产权咨询辅导,指导中小微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等,帮助中小微企业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鼓励中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建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援助机制,鼓励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援助服务,为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成果转化运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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