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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情形;
(五)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现场投票、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APP平台等方式,表决应当如实反映业主意愿,具有可追溯性。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业主信息决策平台,供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
业主的表决情况及统计结果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公告不少于七日。业主可以申请公布、查阅,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五人单数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具体人数、任期和选举结果的确认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置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业主委员会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候补委员得票数顺序依次递补,并将人员变动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十五日。候补委员的产生办法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候选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业主推荐或者自荐;
(二)以栋、单元、楼层为单位推荐;
(三)居民(村民)委员会推荐。
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并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由筹备组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物业服务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变更登记事项,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十五日。
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工作和收支情况;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监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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