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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楼顶、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方便快捷地处理应急维修事项,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本市建立物业管理活动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三级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市政务热线或者各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对物业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给有权部门,接受移交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不得再移交。对于十名以上业主联名、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受理,并按时回复办理情况。
执法单位需要进入住宅小区开展执法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应当提供便利。
第六十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政策研究,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二)建立全市物业行政监管综合管理平台和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三)统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四)建立完善分级培训辅导体系,促进业主自治和物业行业技术进步;
(五)指导、服务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会同专业经营单位制定相关委托协议示范文本;
(七)制定业主大会指导规则、物业服务标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统一招标投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等配套实施办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六条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区域备案、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二)负责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三)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并接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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