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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于2020年黑龙江省人大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4年4月24日第一次修正,最新修正版全文内容共八章八十六条。
来源: | 来源:黑龙江省人大 | 时间 :2024-07-22 | 13051 次浏览 | 分享到: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提示、引导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人在保证业主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依法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开展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但不得将人脸识别、指纹等生物识别技术作为**服务手段。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形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人违法收取物业费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市(地)、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基本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供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和业主协商物业费时参考。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等,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参照基本物业服务项目清单和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拓展收费服务事项的,应当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居民宠物代管、车辆租借、家电维修、家政保洁、助老、托幼、代购等服务需求,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订立个性化服务合同,提供有偿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的方式,也不得采取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其他方式催交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超过三个月,且经两次以上催告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规定对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预收物业费,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业主转让物业时,转让双方应当对物业费的结算作出约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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