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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全文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1999年通过,2004年6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05年6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09年12月30日修订,2016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21日第三次修正。
来源: | 来源:西安市人大 | 时间 :2024-07-21 | 3084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1999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6年10月2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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