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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住宅物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需要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六十二条 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业主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建。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督促业主续交。
第六十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当启动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程序,物业服务人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一)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情况,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整改通知,或者专业机构出具检验、检测、评估整改报告的;
(二)物业共用部位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的;
(三)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者存在脱落危险的;
(四)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突发事件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
(六)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
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办法可以由市(地)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后,未按照规定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以及物业服务人在紧急情况下垫付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六十四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接受业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情况,应当在维修资金拨付前进行公示。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定期公布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方便业主查询账户余额以及使用情况。
第六十五条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应当按照国家、省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维护管理范围包括除燃气器具外的所有设施设备和相关管线。
已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接收。经评估确需更新改造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更新改造。具体接收方式和费用承担由市(地)、县(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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