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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2月24日合肥市人大通过,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人大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七章五十一条内容。
来源: | 来源:合肥市人大 | 时间 :2024-07-23 | 4239 次浏览 | 分享到: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在建筑物外墙新增门窗、破坏外立面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不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影响消防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擅自将住宅、车位、储藏间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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