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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23年3月2日科学技术部令第20号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科技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由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合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行使裁量权,维护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严肃性,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第四条 科技部以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 科技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科技部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科技部各执法职能部门(以下称执法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业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提出处理意见、送达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等。
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依法组织听证。
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执法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处罚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科技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处罚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发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科技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发现受委托组织丧失委托条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宜继续委托情形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解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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