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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完善特殊教育服务机制,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采取措施保障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困境儿童、残疾儿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本市普及学前教育,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构建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保障学生休息、娱乐、体育锻炼、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时间,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儿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推动儿童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供给,提供优质诊疗服务,并针对儿童心理特点、生理需求、安全需求,优化儿童就医环境和服务。
教育、卫生健康、体育、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儿童健康管理,推进儿童残疾预防早期筛查,针对儿童近视、肥胖、脊柱侧弯、孤独症、龋齿等健康问题采取预防、治疗、康复措施,加强对儿童体质的监测与评估,加大儿童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改善儿童营养状况。
第二十九条 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儿童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教育,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务网络,建立儿童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做好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学校应当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开展生命教育和挫折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配备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开展心理疏导等服务;加强与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沟通,共同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本市设立二十四小时公益性儿童心理服务热线,鼓励建立儿童心理咨询专家团队、志愿者服务团队,提供专业化儿童心理健康服务。
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儿童心理咨询及精神(心理)科门诊建设。
第三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儿童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完善儿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定体现儿童优先理念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并组织实施。
公共文化设施及相关服务项目,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儿童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儿童免费开放。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根据自身功能、特点,开设儿童专场,为儿童主题教育、社会实践、体育锻炼、职业体验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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