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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2024年10月1日施行)

《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八章六十条。
来源: | 来源:福建省人大 | 时间 :2024-09-15 | 705 次浏览 | 分享到:

支持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支持检察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破坏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

支持省人民政府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流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或者建设涉水工程等活动需要涉及采砂,擅自销售所采砂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砂石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法利用、占用闽江、九龙江流域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闽江流域,是指由闽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龙岩、三明、南平、宁德、泉州、莆田、福州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闽江干流是指闽江延平延福门至闽江马尾入海河口,流经南平、三明、宁德、福州的闽江主河段;闽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闽江干流的河流。

(二)本条例所称九龙江流域,是指由九龙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龙岩、三明、漳州、泉州、厦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九龙江干流是指九龙江龙岩龙门至九龙江入海河口,流经龙岩、漳州的九龙江主河段;九龙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九龙江干流的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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