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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范。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县、区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制度,组织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市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
县、区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具备条 件的企业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运输工具实行统一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公安、交通、商务、环保、供销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促进分类运输车辆统一标识的落实,并提供运输方便。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建设,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生活垃圾分类网络的融合。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和标准,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点,采用以旧换新、设置智能回收机、网络购物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第二十一条 从城市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的有害垃圾贮存点,暂存收集到的有害垃圾,并使用专业运输车辆运至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综合考核体系。
市、县、区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评估。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
第二十三条 负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措施,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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