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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价格诚信制度,建立价格诚信信息披露和奖惩制度。指导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着力推行“明码实价”,提高价格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督促企业经营者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和引导经营者遵守价格诚信准则,提高企业价格诚信意识,增强经营者的价格诚信行业自律。深入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树立价格诚信先进典型。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对价格失信单位实施重点监管,严厉打击和制裁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建立价格“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不诚信的反面典型,加强舆论监督力度,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提高价格违法成本。
(六)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制定信用信息公开标准和程序,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责任主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设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实现全省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阳光透明。加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市场准入、工程交易管理等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综合信用评价。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和责任人员的惩戒力度。
(七)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到2016年,政府采购参与主体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70%。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部门共享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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