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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赣州蓉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龙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赣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分局,各检测机构,中心城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砌体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3-2011)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质量检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检测机构信息管理
1、凡在赣州市域范围内开展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及见证取样检测等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均须按要求纳入赣州市建设工程检测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管理。
2、检测机构信息报送、确认程序:
(1)信息报送:检测机构进入检测信息系统申请账号,并在系统中录入机构相关信息;
(2)信息核查:检测机构在系统中录入信息后,市质监站组织对系统信息的真实性和机构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3)信息公布:信息核查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将正式纳入检测信息系统,并在赣州市城乡建设局官网(质量安全专栏)上每月公布。
3、市质监站所需核查的信息如下:
(1)《纳入赣州市建设工程检测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检测机构信息报送表》(见附件1);
(2)独立法人资格证书、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
(3)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见附件2);
(4)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拟派驻在我市的检测人员一览表及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检测人员上岗证书;
(5)检测机构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措施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资料;
(6)检测机构自律承诺书(见附件3);
(7)基桩和主体结构现场检测机构在我市无实验室的需说明对芯样抗压试验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4、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严禁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为目的压低检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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