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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检测机构以恶意低价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5、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业务后,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检测合同。
检测机构应在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检测合同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
6、建设工程项目未取得相关报建手续的,检测机构不得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完善检测行为管理
7、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及旁站见证制度。
(1)对涉及影响工程质量、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主要原材料及构配件等应按照技术标准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制作清晰的、不易脱落的**性标识。标识应标明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其中对于混凝土试件还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植入具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相关信息的芯片,对未植入芯片的混凝土试件视为无效试件,其检验结果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
(2)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取样样品真实性进行见证,对检测试样的取样、制样、标识以及送检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3)检测机构接受试样时应核实试样状况、信息、**性标识等情况及见证人员身份。
(4)对现场(主体、基桩、钢结构)检测的项目由建设(监理)单位实行旁站见证,对现场检测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8、在开展现场(主体、基桩)检测任务前,检测机构应按相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方案制定应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4)。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等各方认可,报当地质监站确认后,检测机构应及时将确认的方案上传检测信息系统方可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经确认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方案的,应由检测单位征得建设、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认可并报当地质监站重新确认,上传检测信息系统后进行检测,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9、检测机构对各类基桩进行检测时应选择合理的检测方法,并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省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确定抽样数量。对进行单桩承载力竖向抗压(抗拔)、水平静载试验时,应合理选择堆载、桩身自反力平衡等检测方法,其检测数量应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要求。
10、强化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进一步加强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检验。
(1)对结构实体检验,施工单位应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要求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对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并按照附件5的要求进行实体相关项目的自测。检测机构应在施工单位对实体自测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检测方法,对混凝土结构的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楼板厚度尺寸偏差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其抽样数量和检验方法应满足附件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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