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全文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07年通过,分别于2010年与2021年修正,当前是现行有效的2021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版,最新全文内容共四十五条。
来源:绿盾南康企业服务中心 | 来源:南京市人大 | 发布时间: 2024-12-20 | 10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装修人未将装饰装修材料委托检测,或者施工方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的,由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检测机构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由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负有装饰装修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 

(二)不按照规定实行装饰装修施工许可; 

(三)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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