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3年12月15日赣州市人大通过,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人大批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七章三十五条。
来源: | 来源:赣州市人大 | 时间:2024-05-21 | 20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国有资产管理、林业、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统计等部门以及金融、税务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按照章程在学术交流合作、科学技术普及、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鼓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科技创新活动,参与相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活动。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有色金属、生物医药等领域,发挥中国科学院赣江创新研究院、中国稀土集团、赣南创新与转化医学研究院等国家级平台作用,依托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领军企业等科技力量,培育和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推进国家实验室赣州基地建设,根据创新链、产业链布局需要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保障机制,对经认定和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支持。

鼓励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立首席科学家制度。

第九条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市场化、管理现代化的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有色金属、生物医药、现代农业、数字经济等领域的新型研发机构与本市企业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等方面进行深层次合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创新核心区、科技创新基地等空间布局,建设科技示范基地。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国科学院赣江创新研究院、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平台和载体,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稀金科创城;支持深(圳)赣(州)港产城一体化合作区、国家医药科创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等科技示范基地建设。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聚焦有色金属、生物医药、脐橙、油茶、毛竹等,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和支持市自然科学基金与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区域联合基金。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础研究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现代家居、有色金属和新材料、电子信息、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纺织服装、绿色食品、生物医药等产业的核心环节和重点领域,统筹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

支持绿色低碳领域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科技攻关,在稀土新材料以及新能源、新型储能、绿色矿山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领域,推进低碳零碳技术的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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