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3年12月15日赣州市人大通过,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人大批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七章三十五条。
来源: | 来源:赣州市人大 | 时间:2024-05-21 | 20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制定、修改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产业的用地需求。

第二十六条 鼓励加大应用场景开放力度,支持在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生态环境、综合能源利用等领域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提升城市治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应用场景创新,为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应用提供条件。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的创造激励机制,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鼓励优势产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储备。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建立科技专家咨询制度,推进赣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形成贯穿研发、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将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企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科技创新型企业入库培育,支持高成长型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企业上市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并购、重组等。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制度,成立由科技、产业、投资、法律、知识产权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开展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问题研究和决策咨询。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工作会商制度,研究重大科技平台或者项目,协调重大科技合作事项,促进区域创新驱动发展。

第三十一条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将财政性科技投入全部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建立研发支出辅助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财政性科技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制定预算绩效管理指标和标准体系,加强财政性科技经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依法公开预算绩效管理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财政性科技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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