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3年12月15日赣州市人大通过,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人大批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七章三十五条。
来源: | 来源:赣州市人大 | 时间:2024-05-21 | 2061 次浏览 | 分享到:

鼓励数字技术集成创新,推进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的融合创新,加快数字产业化发展和产业数字化转型。

对事关国家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任务,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调配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研项目分类管理,扩大科学技术人员在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预算调剂等方面的自主权。推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新型组织方式,加强与国家科研机构、科技领军企业、国家级重大科研创新平台的项目联动机制建设,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创新链、产业链布局需要,推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开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科技成果转化合作。

鼓励创建综合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资源库和企业技术需求库,促进成果转化供给与需求的对接,推动产学研用融合。支持线上+线下赣州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

鼓励创办、培育、引进从事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科技咨询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理)人队伍,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第十五条 鼓励探索跨区域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模式,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的科技资源跨区域共享,促进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实施转化。自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向所在单位书面申请实施转化。单位与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的,应当依法公示。

单位收到转化申请超过三个月未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可以依法自行实施转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未规定、也未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和报酬。

鼓励企业参照前款规定,对在科技创新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章 科技创新主体与人才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按照市场机制组建科学技术联盟、创新联合体,推动产学研用协同融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加强对瞪羚、独角兽、专精特新等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引进、培育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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