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同时废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和奖励
第三章 保护和优抚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
第三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客观、公正、及时、有效,遵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
第五条 公安机关承担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下列职责:
(一)确认见义勇为人员;
(二)协调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三)协调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依据章程开展下列工作:
(一)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
(二)协助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相关权益保护事宜;
(三)慰问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遗属等;
(四)帮扶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五)宣传见义勇为人员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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