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迹突出,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一万元的奖金;
(二)事迹突出,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
(三)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向市公安机关申报,市公安机关组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给予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贡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制定。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再追加不低于十万元的抚慰金。
因见义勇为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困难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优先介绍就业。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的人员,所在区县(自治县)残联和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优先帮扶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就业。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办理证照等优待,依法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优先录用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鼓励民营企业招聘工作人员时,优先录用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符合征兵条件的,可以优先推荐应征入伍。
第二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给予下列优待: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进入公办幼儿园;
(二)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三)参加中考、高考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给予优待。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教育资助。
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奖金、补助金、抚恤金、抚慰金和奖品等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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