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全文)

《自贡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2024年4月29日自贡市人大通过,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人大批准,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五章三十五条。
来源: | 来源:自贡市人大 | 时间:2024-07-01 | 176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名录。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依据有关认定标准进行论证,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期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对象,直接列入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名录。

保护对象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或者保护等级、类型发生变化的,或者新发现的保护对象经认定须列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及时调整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名录。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名录的调整依据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规划,制定分区、分级、分类保护管理措施。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有关行业规划相协调。

编制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有关专家、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期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公布。

第十二条 大山铺恐龙化石群遗址、青龙山恐龙化石群遗址等恐龙地质遗迹集中分布区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级、分类建立自然保护地,并合理分区,实行差别化管控。经依法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地应当标明范围和界限,设立界标、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地内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未建立自然保护地的恐龙地质遗迹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设立保护标志、建立巡查制度等有效措施,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发掘恐龙化石的,发掘单位应当具备发掘条件,依法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方可发掘恐龙化石。

发掘恐龙化石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发掘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开展区域地质调查或者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因科学研究、教学需要零星采集恐龙化石标本的,应当在采集活动开始前将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等情况依法书面告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到现场巡查,并在零星采集活动结束后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重点保护恐龙化石赋存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抢救性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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