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实体化石,是指包括恐龙骨骼和牙齿等经过石化作用保存下来的全部或者部分遗体化石。
(二)遗迹化石,是指包括恐龙足迹、恐龙蛋和恐龙粪便等保存在岩层中的恐龙活动留下来的痕迹和遗物化石。
(三)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是指包括已经命名的恐龙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恐龙实体化石、遗迹化石,以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恐龙化石。
第三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恐龙同时代的鱼类、两栖类、龟鳖类、蛇颈龙类、鳄类、翼龙类等重要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以及大型古植物化石的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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