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全文)

《自贡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2024年4月29日自贡市人大通过,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人大批准,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五章三十五条。
来源: | 来源:自贡市人大 | 时间:2024-07-01 | 177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四条 支持利用恐龙地质遗迹资源推进地质公园建设,依法有序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等活动,因地制宜促进恐龙特色旅游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利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科学研究、保护修复、展览展示、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

鼓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利用恐龙地质遗迹资源开展科学教育、科普宣传、科考、研学等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对破坏恐龙地质遗迹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化石不报告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恐龙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地界标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改正,没有造成界标损坏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界标损坏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地保护标志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恐龙化石,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从事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和监督管理以及科研、教学、发掘、展示、收藏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恐龙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恐龙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和实施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建立和管理恐龙地质遗迹档案和数据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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