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对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使用有什么要求

来源: | 来源:jxgz11315 | 时间:2018-09-28 | 2002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西省对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使用有什么要求?
2018年4月,《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行业信用产品开发应用的通知》,对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使用,提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依规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具有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重点在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中,将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使用信用记录
在政府采购中使用信用记录
在用招投标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中
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
在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中
在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补贴审核中
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和周期性审验
资质许可的审核或认定业务
政府公共资源分配中
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
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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