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
(八)做好消费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各设区市依托地域文化优势,积极创建省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在省试点示范城市中择优确定重点培育对象,支持其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并实施动态考核。鼓励各设区市打造文创园、特色书店、精品夜市、文化娱乐场馆、步行商业街区等多业态集聚的消费聚集地。推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创建,引入文化和旅游消费新型业态,搭建文化和旅游消费平台。到2022年,创建一批省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新增1个以上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5个国家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居民人均文化娱乐支出占消费支出比例超过6%,旅游收入增速保持两位数以上增长;创建一批省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新增1个以上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组织保障
(九)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工作协调作用,建立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体制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推动省直跨部门合作联动,建立省、市、县(区)三级联动的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协调联动。强化督促指导,定期对文化和旅游消费市场进行跟踪分析评估,及时汇报落实情况。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消费数据监测统计体系,强化大数据技术应用,整合共享数据资源,加强消费趋势分析研判,为消费政策决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出版集团、江西文化演艺集团、江西报业传媒集团、江西广电传媒集团、省旅游集团)
(十)全面落实政策要素保障。加强金融扶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设立“文旅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我省文化和旅游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鼓励各地建立产业发展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入,重点向文化和旅游消费领域倾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力度,用好现有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与财力情况发放旅游消费券和康养券,配套开展形式多样、安全可控、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化和旅游活动,推动各地将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用于支持旅游消费市场,省财政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奖补。落实文化和旅游场所用水、电、气价优惠政策和文化旅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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