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信用评价】

来源: | 来源:国能发资质〔2017〕37号 | 时间:2020-06-01 | 6184 次浏览 | 分享到:

黑名单和联合惩戒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履行信息安全义务的;

(二)违反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有失客观公正的;

(三)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与市场主体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

(四)被大量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

(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对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向办公室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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