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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导、监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宣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活动监管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日常监督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并落实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对投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消防救援、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机构及其人员,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日常活动,指导、监督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移交和接管活动,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社区物业管理活动,引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
第七条 加强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议事协调机制。
在业主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支持业主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鼓励和支持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人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行物业服务智慧化、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培训从业人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依法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处理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时不得泄露或者将个人信息用于非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但红线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城镇河道等不得划入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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