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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议题、表决规则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并以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物业管理紧急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提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投票、书面投票的形式表决事项。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电子投票平台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投票平台进行表决;采用书面投票形式的,选票、表决票应当由有表决权的业主签名或者盖章。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自表决结果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公示表决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同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处理日常事务;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制作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业主共有财产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以及印鉴,并建立相关档案;
(十)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相关工作,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户数在一百户以下的住宅小区,可以由三人组成。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推选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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